第412章 双修道侣(2 / 3)

定罪然后执刑的,当然,理论上若是死刑,还是得按新规定,宰相三省评议,然后皇帝三覆奏。

可问题是,有的时候,根本不需要定死罪,只要一个笞刑,就能把人杖死,所以雍州衙门有传统,一年要杖死许多人,碰到乱世重要刑法的时候,一年打死个几千人都不稀奇,就好比先前有位一个月杖死八百多个。

当然,有些罪大恶极的,当然也会定罪,然后请旨,杖杀,或是皇帝、朝廷有时直接把犯人交给雍州府,明令,付雍州重杖一顿处死,或交雍州杖杀等。

所以雍州别驾,在长安这一百零八坊地面上,就是活阎罗王,没有不怕的,就算是长安的勋戚权贵,一般都不敢招惹,能被皇帝授这雍州别驾职位的,一般也都是那种很生猛的,否则根本坐镇不住这京师地界。

在雍州衙门交待一番,武怀玉去了皇城。

他这雍州别驾,不仅要负地方行政司法之职,甚至还要参与朝廷的相关司法事务,比如跟刑部、大理寺、御史台这三法司,与宰相尚书们一起商议律法条例、释法。

在经历卢祖尚一事后,朝廷不少官员呼吸律法要宽简一些,李世民也有意要对武德律进行一些修改,要制订贞观律,这个事情比较重大,武怀玉这个雍州别驾,京畿司法长官,当然得要参与。

涉及律法的事情就没有简单的。

每一条,都会有大臣争论不休,专业性也非常强,武怀玉每次去参会,都很头痛。

不过武怀玉也还是提了不少有用的司法建议,甚至不少被李世民直接采纳,现在这个贞观律修订委员会,皇帝是让大舅哥长孙无忌领衔,长孙无忌反正也没别的职事,很全心全意的投入。

武怀玉时间有限,每天过去坐坐,提几点建议,然后就走。

总的来说,贞观律跟武德律差不多,还是沿袭隋朝开皇律大业律,法律形式也主要是以律、令、格、式四种体现,律是关于定罪量刑的法典;令是朝野各方面制度的法典。

格是经整理的皇帝制敕,有法规汇编性质,式则是朝廷机关使用的办事细则和公文程序。

反正大唐方方面面都是要被这些律令格式所规范约束。

律涉及刑事、民事、经济几大方面,既定罪,也要定罚,如今主要讨论的还是罪与罚,要废除一些罪名和刑罚,主要的核心思想还是要律法宽简,别搞的太过复杂。

武怀玉对隋唐律法中的有些条律是很支持的,比如说通奸罪他是完全支持的,当然他对于以前通奸罪男的宫刑,女的死刑这两条,觉得稍重了点,这不是治病救人,这是直接鸡飞蛋打全弄死。

他建议没有衍生其它罪行的,那么刑罚稍降轻一点,改为流放。男的充军边关,女的也流放边关。

这时代的流放其实也很严重,往往流放了没啥机会活着回来,特别是男的流放往往是充军,做戍卒去守烽什么的,这是很艰难也很难翻身的,而女的充军,表面上是发配到边疆的军营屯堡里做洗衣裁缝之类的活,实际上往往就是沦为营伎。

当然,也不值得同情。

有丈夫的女通奸犯,罪刑加一倍。

武怀玉特意要求加了一条建议,允许本夫捉奸,而且可以当场报仇,直接处死奸夫淫妇无罪,当然这条的前提是本夫捉奸,当场处死,别人捉奸不行,事后处死也是犯罪。

不过武怀玉反对宗族私刑,对通奸者搞什么脱衣杖打,脱衣游街,甚至直接浸猪笼什么的。

私刑不可取,这是侵夺国家权力,通奸得处置,但得由朝廷公权来处置,这样也能避免一些冤假错案。

唐之前没强奸罪这条,强奸罪也是在和奸罪里,只是罪加一等,武怀玉则建议直接增加强奸罪这条,并加大处罚力度,直接处以死刑,且如果女人反抗时杀死犯人,也不坐罪。

武怀玉还特意对拐卖妇女儿童这事,提出要从严从重的建议,隋朝法律对于拐卖人口的处罚并不重,这也是因为魏晋以来贩卖人口的情况很普遍。

他主张恢复秦汉时的这方面的律法,秦代规定,贩卖人口,不论主犯从犯,一律处死。

而汉代更规定,抓到人贩子,不仅要处死,而且还要将尸体肢解,且不许收尸,买家也还要受罚,人贩子磔刑处死,而买家要被处以黥刑,男女都要去服苦役。

怀玉建议,掠卖人口为奴的,首犯绞刑,从犯流放三千里。对于买家,购买拐卖而来的人口,也要处罚,比人贩减刑一等。

对于父母、祖父母卖子辈孙辈的,则要罪加一等。

凡被掠卖妇女儿童,都要予以保护,恢复其原本良人身份。

武怀玉甚至还加了一条,如果官府对于掠卖人口犯罪不闻不问,则属于渎职罪,也要给予严厉处罚。

窝贼人贩子的行为,也视同掠卖人口从犯,流放三千里。

唐朝算的上是一个奴隶社会,长安有三分之一的人口是奴隶身份,不过武怀玉说的打击人贩,专指的是非法拐卖人口行为,而那些诸如战争俘虏、犯罪而被朝廷贬为奴隶,或奴隶所生子女,这些奴籍的人,经正规途径是可以在口马市上买卖的。

打击的是非法的贩卖,也就是掠卖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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